校发〔2015〕50号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44号)等文件精神,发挥我校教师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与企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结合《北方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30号)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范围
离岗创业人员,指拥有科技成果并经学校同意离岗创业的事业编制人员。
拥有科技成果人员是指《北方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30号)中第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是指《北方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30号)中第二条定义的科技成果范围。
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为使用科技成果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股权的人员。
第三条 创业期限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为三年。三年内可随时申请回校工作,学校根据学校岗位实际安排工作岗位;如果本人坚持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北方工业大学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满本人仍不回学校工作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创业期间的待遇
创业期间,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工资、绩效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由创业企业承担,学校保留其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创业人员成果的知识产权及转化收益分配
有关创业人员成果的知识产权和转化收益分配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离岗创业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股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校留存复印件)。
2.科技处、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签署《离岗创业协议书》(见附件2)。
5.重新签署聘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与离岗创业终止时间一致。
第七条 创业人员责任
1.创业人员和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企业有义务为本校师生提供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实践平台。
3.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之前提交人力社保局的当年保险缴纳清单。
4.创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企业所涉及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问题,由创业人员和企业承担。
5.禁止创业人员借创业名义做其他事宜,一旦发现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创业前的《北方工业大学岗位职责说明书及聘任合同书》即行终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北方工业大学离岗创业申请表
2.北方工业大学离岗创业协议书
北方工业大学
2015年10月9日
北方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
附件1:
北方工业大学离岗创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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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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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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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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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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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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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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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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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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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成 果 及 企 业 简 介 |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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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 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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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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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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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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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方工业大学离岗创业协议书
甲方:北方工业大学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 乙方知悉《北方工业大学离岗创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及学校相关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 至 离岗创业。
第三条
第四条
甲方: (公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