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和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产业基地范围内符合CRD产业定位的高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交易和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第二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政策资金支持。吸引、鼓励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匹配、贴息等方式,支持区内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和发展。
第四条 对专利授权进行奖励。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第六条 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2012年1月1日后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5000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创新性强、产权清晰、技术领先,在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区经济年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一般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支持、为区域产业转型提供支撑的重大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对搭建产业化平台、促进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CRD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基地,经认定,按照基地建设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拥有专利数50件以上且对区财政年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给予相关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贷款,经认定,自贷款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修)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100万元,对新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石景山区年度十大自主创新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新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201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入区之日起五年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其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201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石景山区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区经济年贡献额不足50万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元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服务不少于10家本区企业,且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局)具体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